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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文物保护区拍音像资料可罚款5万
http://xian.QQ.com   2006年08月02日10:07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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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昆 实习生 吴薇)我省文物资源丰富,可近年来文物保护工作却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重点突出文物保护,我省决定重新修改《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接受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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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文物保护的村庄应实行搬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对捐赠文物、发现重要文物上交国家及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并体现在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有关条款中。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周边环境的治理,对不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有碍周围环境、风貌的单位、村庄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改造或者拆除、搬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安置补偿。

涉案文物不得销售、拍卖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指出,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设立文物商店,应当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可以依法经营民间收藏文物,但不得销售、拍卖以下文物:依法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文物,依法没收、追缴的涉案文物,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流通的其他文物。

擅自利用文物拍电视剧可处五万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违反以上规定,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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