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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杀人魔邱兴华伏法 专家教授还有什么要说
http://xian.QQ.com   2006年12月28日14:54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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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锡伟用他发明的“返祖兽性化症状群”理论认定邱兴华是精神病,他这个理论据他说一个特点是残酷杀人、剩余杀人、滥杀无辜,另一特点是非血统妄想、妒忌妄想、被害妄想,他认为这些特点同样体现在邱兴华身上。如果按刘专家的理论中国过去发生的已被执刑死刑的许多重、特大杀人案件的杀人犯应该都属“返祖兽性化症状群”都该平反,因为刘专家认为马加爵就是精神病。那么,凡是今后出现重大或系列杀人案的犯罪分子警察费九牛二虎之力抓住后直接请入精神病院颐养天年好了。当然我们的这些令人景仰的专家中也不都是吃干饭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就很理性,她认为邱兴华属“变态人格”而不是“精神病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邱兴华的精神病家族史是应经过司法调查和鉴定才能确认的,仅跟据一个律师的精神病的本本知识是绝不可以认定邱兴华是精神病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至今还只能定性而不能定量对人的精神状态的认知,还是靠鉴定人的经验,靠与被鉴定人的谈话提纲,及某些辅助医疗检测手段,是极具主观性的一种鉴别行为。鉴定人必须认真阅读本案一尺多高的20多本案卷,熟悉案情特别是案发经过,而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时的精神状态重构或再现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现场的行为、心志表现。除了须要具有法学的司法精神病学的知识还需具有现场勘查学的犯罪心理学的相关理论特别是实践经验,而不应该仅仅是用精神病专业的或者先入为主地用泛精神病的思维定式去看任何一起错综复杂的案件。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有这样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刑法的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的立法本意,然而犯罪分子千方百计地逃避打击和法律的惩罚,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司法精神病鉴定常常成为他们最后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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