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长期受到挫折,在最近7年中换了5处住所,除了家人外他几乎没有任何朋友,也没有什么排遣郁闷情绪的渠道。他在文化、智商、道德、法律方面的低层次,人格是不可能健全的。在无法融合的人格分裂面前越走越远越来越严重,把莫须有的都说成是老婆有问题最后导致杀人。他在杀人准备、作案时间的选择、杀人过程、犯罪后潜逃在追捕期间遇见熟人威胁对方不许报警等行为都是周密的,犯罪的主观故意、犯罪的预备、危害结果,就是说邱兴华杀人犯罪的主、客观要件都是具备的确定的,他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对这样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我们必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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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华律师还说邱兴华在被抓获后表现得非常镇静,在法庭上邱给人的第一感觉是极其冷漠,面对血腥的杀人现场图片及凶器毫无表情,回答公诉人提问及法庭问话时亦表现非常镇静。这也毫不奇怪,有多少杀人不眨眼的罪犯不都是这般镇静自若吗!有多少死刑犯临刑时不也是“非常镇静”吗?刘专家认为“对方已经被杀死,还要继续砍杀是典型的精神病人‘剩余杀人’现象,常出现于精神病人杀人”。
专家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认为邱兴华过于残忍,杨德森教授认为,邱兴华杀人后把人的心切成丝炒熟了吃,手段残忍到这种程度,完全超出了正常人的行为范畴,已经不能用变态人格来解释了。哪个正常人会杀人呢,当然这里所说的“正常”、“不正常”并不是科学概念,但不正常绝不都是精神病。我们不可以用正常的人的人格标准、精神状态标准来衡量一个重大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心态,他们要与正常人(绝大多数人比如具有法制观念、理性等)一样就不会犯罪乃至杀人了。
刘锡伟和几位教授都举了1981年3月30日美国总统里根在华盛顿的希尔顿饭店发表演讲后被刺的欣克利案,杨德森还强调这是“最经典的案例”。其实美国法院对欣克利案的审判本身就是个天大的笑话,刺客欣克利并没有精神病,有毛病的是过分保护所谓人权的美国法律。中国与美国与英国国情不同文化不同法律也不同,不是西方的一切都好,更不是西方的东西都适合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