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人撰文称:一切都应以公正、透明的鉴定结论为判决的依归”,这是对司法鉴定的片面理解,判决的依据不单纯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而且只有当鉴定结论被证明及经过质证是正确的,同时对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否是由法庭来最后决定的。安康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陕西省高级法院的二审裁定都是严格依据我国刑诉法、刑法法的,我们为这些人民的法官叫好!
在一片要求给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喧嚣声中,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还有教授自荐为邱鉴定,2006年12月17日据信息时报报道: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所长贾福军教授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同意为邱兴华做司法鉴定,我们希望能争取到为其鉴定。”我倒想这样轰动全国的案件为其做鉴定,会收到滚学雪球般的巨大经济的、信誉的超强效应,这使我们不得不对专家、教授打上问号!
媒体和专家、学者关注司法进程发表建议性的报道、评论、观点,应当认为是有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然而媒体对审理中的案件的报道必须持慎重态度、负责的态度。特别是一些网站专版专页连篇累牍,一时间因重特大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极大也易引起某些人的病态兴奋,形成很大的社会影响。专家有专家的话语权,因为专家是公众人物他们的话语权重,所以当专家面向公众面向司法面向法庭,也应当三思也应当慎言。
令人瞩目的邱兴华杀人一案随着陕西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的法槌在庄严的法庭砰然敲响,纷纷扬扬的邱兴华是否精神病?是否该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争论算是结束了。此时此刻,当法庭二审维持原判邱兴华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之时,我们的专家、教授们是否该扪心自问,书房里的学院里的你脑袋里的玩意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是否真地有利于构建合谐社会?特别是当邱兴华一审已判决死刑在二审中如此摇唇鼓舌要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打着向全社会播撒人权观念、传播法的精神、促进司法改革的耀眼旗号,仅仅根据媒体公布的有限案情就放言说邱兴华是精神病,我们的专家、教授们是否可以悟出些什么来呢?
[责任编辑:aymss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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