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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考研的“作弊电台”行为属窃取国家机密
http://xian.QQ.com   2007年01月24日09:09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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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日前结束。没有结束的是考试舞弊问题再掀波澜,继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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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针孔摄像机将考题传出考场,高手负责做题,后将答案传给使用隐形耳机的考生。这是媒体报道的1月21日发生在陕西省西安市考研考场外的一幕。据报道,西安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举报,现场查获了考研“作弊电台”,控制8名参与者。然而西安市雁塔区公安分局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接收案件,8名作弊者又被释放。

记者今天通过电话联系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公安分局核实此事,对方给记者提供了一个刑警队值班室的电话,但接电话的女同事说此事应找分局政工科,推来推去的结果是采访未果。据有关媒体报道,雁塔公安分局的放人理由是,治安处罚法和刑法没有明确条文,他们没有权利处理该事件,所以不能接收该案。

法律对操纵场外“作弊电台”的人员真的就无法制裁吗?抱着弄清问题的想法,记者今天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他说,西安考研“作弊电台”案已不是什么新类型问题,该如何定性早已很明确,就是窃取国家机密行为,已有过司法判例。

据介绍,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282条设定了盗窃国家机密罪,即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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