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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汉中讯(记者张红中)1月24日,本报对南郑县大河坎镇142亩耕地荒芜8年后被高价转让一事进行报道后,引起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的高度重视,昨日下午,省国土资源厅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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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领导解读政策法规
24日下午,记者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贾处长进行了电话连线。据贾处长介绍,按照新的土地法规定,县市一级政府部门没有权力审批大面积土地,省级部门只有50亩的审批权限;而市县最多也只有30亩的审批权限。而且被征用的土地在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必须依法复耕,让农民重新种植。而像晚报报道一百多亩地被荒芜8年的情况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贾处长还说,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昨日下午,记者又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信访处以及土地违法监察局等部门取得了联系,据工作人员讲,他们已经看到晚报的报道,给厅领导汇报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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