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的工伤保险职工在“五一”劳动节来临前,收到了一份来自市政府的礼物———我市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获悉,《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昨日印发,此次待遇调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待遇调整对象和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待遇的工伤人员、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待遇调整的项目:伤残津贴(含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回乡的农民轮换工按月在原单位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
| 中戏史上十大最美校花 |
|
|
 |
| 黑锅罩顶像个头盔 |
|
 |
| 我另类,我时尚 |
|
 |
| “黄金”铺地步入深秋 |
|
|
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支付渠道:2004年7月1日后已将全部工伤人员及其待遇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其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其中伤残等级为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