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的庭审现场,茹桂先生提出了新的证据,即两册同一版本1994年出的 “华山挂历”,当庭赵养科先生改变了说法。
■记者 诗兰 实习记者 刘景实习生 马超
阳光讯 备受关注的茹桂、赵养科“华山”署名之争一案,在历经了一审、终审判决之后,昨天又有了新的进展。茹桂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提起再审,省高院予以受理,并于2007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省高院开庭审理。
2006年终审判决茹桂败诉
2006年9月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茹、赵”一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茹桂败诉。省高院终审判决认为赵养科华山东山门山石上的“华山”二字是其1994年为美术出版社《华山风光》挂历题字的复制品,在诉讼中提供了美术出版社1994年向其支付的华山题字稿酬人民币20元的证据及“华山”二字被美术出版社用于华山导游图以及被华山旅游公司刻于东山门石头上的经过,该证据链完整。由此,“可以认定‘华山’二字是赵养科1993年向美术出版社提供的作品……”终审判决:一、撤销渭南中院(2005)渭中法民三处字第00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茹桂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50元由茹桂承担。
昨日再审茹桂出示新证据
2007年5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茹桂再审的申请,根据司法程序,做出了民事裁定,认为茹桂再审申请符合程序,对此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茹桂出示新的证据,两本同版本1994年出的“华山挂历”,挂历的封面上印有呈红色的“华山”二字,也就是赵养科先生所称的后来被移至华山东山门石刻的“华山”二字,在庭审中,尘封多年的1994年的 《华山风光》挂历“面世”。当庭出示的1994年华山挂历封面上“华山”二字,明显不是石刻上所用导游图上的 “华山”二字。在庭审中,茹桂的其他证人也相继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