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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崔福红
阳光讯 近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发出了《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有关问题通知》(陕价行发【2007】121号),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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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我省公办高中按规定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除不收取借读费外,也不得再收取学费。对原在校的择校生,在按有关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也不得再收取学费。择校费最高标准仍为: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和一般高中分别为每生三年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其他各设区市每生三年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西安中学等8所省级标准化高中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各地、各学校现行标准低于省定最高标准的应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学生家长若遇教育乱收费可拨12358举报教育乱收费。
[责任编辑:aymss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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