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节并不恶劣?
《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人几经周折在冷水滩区妇联看到了一份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的原文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伟利用特定的师生关系,采取‘检查’等欺骗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此外,被告人王俊伟还利用特定的师生关系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其行为还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俊伟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俊伟犯强奸罪情节恶劣,纵观本案,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因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故对公诉机关的该一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俊伟有自首情节,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王俊伟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俊伟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事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8日止)。
特约撰稿就此判决咨询了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罗秋林律师,罗律师对此判决感到很惊讶。他指出:首先,按照法律规定,这么重大的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其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法律上不存在“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这一说法,况且被告人多次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十分恶劣;第三,此案件明显有轻判嫌疑。
对于判决书中提到的被告人王俊伟有自首情节,郭女士一口否定。郭女士愤怒地说,王俊伟是在自己住处猥亵一名杨姓女同学,因该女学生极力反抗挣脱跑到教室大哭,受害的另7名女学生都吓得离校出走,此事被班上唐老师(女)发现后,马上报告了校长,校长又报告到区教育局,区教育局采取措施将王俊伟关在局监审保办公室,并不是王俊伟本人投案自首。郭女士向《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人表示:“我愿意对所反映的情况负法律责任。”
原载:《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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