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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郭晓蓉)小小的停车费也会引发一场官司,西安一位普通市民王哲将西安市公安交管支队、西安城管执法局告上法庭,并将三张停车收费票据作为证据提交,要求两部门撤销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并返回其9元钱。王哲认为因为没有法律对收取停车费进行规定,因此两部门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9月6日下午,莲湖法院行政庭将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3块钱虽然不多,但我要交的明明白白,两部门收取停车费都缺乏法律依据。”2004年,王哲买了辆“福莱尔”轿车,每当有收费员向他收停车费时,“我为什么要交这3元钱,他们依据什么进行收取”的问题便让王哲想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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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9日,王哲向莲湖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状告西安公安交管部门。并提交了两张停车费票据作为证据。他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收取道路停车费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并返还停车费6元。5月18日,莲湖区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王哲的起诉,理由是:“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收取车辆道路停放费的行为,是针对不特定主体实施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6月1日,王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6月20日,西安市中院以“西安市交管支队所委托的个人在行使停车管理职责过程中,对王哲的停车作出了收取停车费用的行为,该行为系西安市公安交管支队基于公共权力针对王哲个人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了裁定:此案由莲湖区法院立案受理。
对此,王哲非常高兴,随后以同样理由将西安城管执法局告到法院,要求撤销收费行为,返还3元停车费。
6月28日,王哲到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询问此事。对方让他看了陕西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许可证,及1996年的“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点管理规定”的文件。
规定中称,“道路临时停车场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公安会同物价、城建等部门,共同研究批准,并在同级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但王哲认为“从公共道路的公共性、公益性来看,收费是一种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进行规定。”他对从交管部门得到的答复仍不满意,继续坚持着自己的观点。9月6日下午,莲湖法院行政庭将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liyu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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