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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王海玲)认为城管部门收取的3元停车费没有法律依据,市民王哲将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昨日下午,莲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原被告双方的激烈辩论,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今年43岁的原告王哲,是我市的一名自由职业者。王哲的诉状称,今年7月6日,他在本市交警指定的停车场内停车时,被持有“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城管部门)票据的人收取停车费3元。他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权属于公安交警部门,被告收取车辆道路停放费不合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此类事项属于法律的相对保留事项,法律既没有此项收费的明确规定,也没有授权行政法规对此进行规定。从公共道路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来看,收费是一种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对此,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进行规定,所以他以此将城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停车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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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3时许,莲湖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城管部门有没有权力收取3元停车费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城管部门收费的依据,因此城管部门收取的停车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非法行为。
被告代理人认为,城管部门是依法成立的执法部门,执法主体是合法的。同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04)》《陕西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等若干法规条例,收取停车费也是于法有据的,所以3元钱的停车费是合理收费。
经过两个小时的激烈辩论,法庭宣布休庭。
[责任编辑:liyu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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