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高峰 记者 张允铎 田小勇
阳光讯 日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 《恶劣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要求全省各地高速大队应根据恶劣气象条件下,能见度、路面条件、车辆流量等道路行车安全状况,合理部署警力,加强同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适时采取限制车速、间断放行、分流、局部或全线交通管制等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预案》规定了交通管制的实施措施。首先,恶劣气象条件可能影响正常通行时,应在收费站口向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发放安全行车警示卡,提示驾驶员减速行驶,注意安全,宣传特殊气象条件下的安全行车常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同时要求高速公路路政部门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能见度小于200米时,驾驶员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100米时,驾驶员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50米时,驾驶员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其次,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能见度有可能进一步降低或道路结冰情况较为严重,无法保证安全通行时,要做好分流和对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制的准备工作。各高速公路大队要在恶劣天气路段外第一个站口进行分流,防止车辆进入恶劣天气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分流前,应告知相关地方交警部门,做好分流高速路口外的交通疏导工作,以免发生交通拥挤和堵塞。分流应与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共同实施。当车流量较大,辖区大队难以承担分流压力时,应请示所属支队和总队高交支队协调相关地方交警部门和相邻高速公路大队协助分流。
第三,在能见度低于50米,或道路结冰较为严重,无法保证车辆安全行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下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的规定,应果断实施全线或局部交通管制措施。对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制后,除执行任务的警车和高速公路救援专用车辆以外,禁止其他机动车驶入。对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让其就近驶离高速公路,或进入服务区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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