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崔晓刚侯树金)新的一年,西安市民将迎来更多的利好消息。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据了解,这是西安市自1998年实施该制度以来,第五次提高标准,今后,更多的困难群众有望纳入低保体系。
届时,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185元~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的保障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提高标准后,将取消低保对象每个月增加的18元补助金。
今年以来,我市通过系列措施,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问题,得到广大困难群众的拥护。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提高标准后,我市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将得到较大的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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