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舸
一些富人自恃有钱不怕超生,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超生罚款”为何成了“罚款超生”?“超生罚款”如何摆脱“效益背反”宿命?经济学上的“效益背反”现象是如此解释的:一个管理系统内的若干要素之间存在着损益的矛盾,即其中一个要素的优化和利益发生的同时,必然会存在另一个或另几个要素的利益损失。这是一种此消彼涨、此盈彼亏的现象。
用“效益背反”来透析“超生罚款”为何成了“罚款超生”,就在于在所有的计划生育执法行为中,罚款看似最便捷、最立竿见影和执法成本最小,一个富人超生了一胎,执法人员发现或经民众举报查处了,掏出一张罚单:“交×万元1富人爽快交钱,执法行为短时间内获得执行。
其实,罚款作为执法管理中最终端的模式,恰恰也是最“低级”的模式,无法大面积推广。罚款首先被局限于日常生活的轻微违法违章行为,它不触及严重犯罪,犯不着上法庭、由法官进行判决。因此,罚款常常要面对多种悖论的纠缠:重罚理念希望获得高效的惩戒性,但假设超生罚款上限无限制提升,比如报道中的76万元重罚,就背离了法治中的“罚责一致”原则:性质并不严重的越轨者承受过重的惩罚。如果被罚者拒绝交纳,执法者是否可以依据相关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升级”执法行为,将其扣押、拘留呢?显然,类似“条例”无权授予执法者如此权力,这就构成了第二重悖论:面对计划生育违法后的再违法,“条例”本身不可能给出更多的处置手段。
湖北原县政协委员超生被罚76万至今只交10万,就折射出“执法难”的症结。对于富人超生,由于其拥有众多经济社会资源,要么交钱了事继续超生,要么动用其他手段抗衡,干脆连罚款也少交或不交,而有关部门限于现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执法尴尬”,很难获得加大经济处罚之外的其他惩戒手段,使得超生富人们有恃无恐。
如果“超生罚款”成为唯一的管理手段,意味着执法者从此要付出巨大的执法成本:必须要现场执法、当场拿获违法行为和违法者,解决取证问题;然后要确保当事人接受罚款处罚,如果被罚者不接受,能在短时间内采用其他合法手段,完成执法意图,保证执法效率;普遍性的罚款行为能够起到预期的警示效果,让其他人从此引以为戒,完成执法的“小成本纠错”宗旨。就以上三点来看,“超生罚款”很难在各个环节做到一气贯通,滴水不漏。
这就是“超生罚款”第三重悖论的命门所在,它只看到了罚款的简便,却忽视了“重罚主义”带给民众的心理抗拒、牵涉到的执法成本以及警惕“罚款经济”死灰重燃要付出的另一层内部监督成本。政府必须采取综合执法手段,才能真正遏止富人超生不止的现象。(作者系媒体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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