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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收费标准不变 8学校择校费三年不超2万
http://xian.QQ.com  2008年02月15日08:30   西安晚报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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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高中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学费

本报讯(记者 郑广辉)中小学即将开学。昨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公示了2008年春季我省境内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该收费标准与去年相同,西安中学、西安高级中学等8所学校择校费每生三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学生家长如发现乱收费行为,可拨打全省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举报。

今年我省基础教育公办学校小学、初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课本费由财政免费提供,寄宿生住宿费由各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未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 实行“一费制”,最高标准(含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为小学120元/生学期, 初中150元/生学期。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接收非本单位子女就读,可按规定另行收取借读费,具体标准为小学300元/生学期,初中500元/生学期。为学生提供的搭伙费、自行车保管费由各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基础教育公办学校择校费标准为:西安市的省级、市级重点高中及一般高中每生三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0.9万元;其他地市分别不超过1万元、0.8万元、0.6万元。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下浮。西安中学、西安高级中学、西工大附中、陕师大附中、西安交大附中、西铁一中、长安一中、西安市83中8所学校每生三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借读费。

下一页:中小学收费公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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