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汉代乡里学校的主要职责就是推广儒家伦理,助成风化,当时乡里学校的师资主要是书师和经师。《汉书・艺文志》:“汉兴,闾里书师合《仓颉》、《爰吏》、《博学》三篇,断为六十字为一章,凡五十三章,并为《仓颉篇》。”《汉书,平帝纪》:“元始三年,立稷及学官……乡曰庠,聚曰序,庠、序置《孝经》师一人。”书师主要教授篇章和书算,经师则教授儒家经典。崔实《四民月令》:“十一月,砚冰冻,命幼童读《孝经》、《论语》、《篇章》、《小学》。”《东观汉记》卷十七云;“乡里徐子盛者,以《春秋》授诸生数百人。”由于乡里学生年龄较小,未必全通五经,其中以学习《聿经》为主,终汉一朝,以孝治天下,“使天下皆诵《孝经》,选吏举孝廉。” [1](荀爽传)因此,乡里学校中以《孝经》师为最多,他们以儒家经典为教学内容,以扩大教化为主要任务,在乡里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第二,乡里学校还向学生传授封建礼仪,《后汉书・秦彭传》曰:“修明庠序,每春秋乡射,辄修升降揖逊之仪。”乡里之间,以礼作为实践儒家伦理的工具,左右相教,老少相传,即使是饮食、衣服、住行、婚丧、祭祀等也都具有一定的礼数,它既是人际关系的准则,也是人们遵循的道德规范,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当时,每年的十月,乡里学校还举行乡饮酒礼,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这些以推广儒家伦理为目的的仪礼活动,是乡里道德教育的主要构成部分。其后,历朝历代都设有乡村社学,多以灌输儒家伦理、推广教化为主要任务,这无疑对造成淳厚民风起了推动作用。
第三,彰表楷模,以利民风。在乡里推行儒家伦理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奖励机制,《后汉书・百官志》:“凡有孝子贤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武帝时,河南人卜式出资助贫,“乃召拜式为中郎,赐爵左庶长,田十顷,布告天下,尊显以风百姓。” [2](卜式传)东汉安众令程文矩丧于官,其妻穆姜对程前妻四子慈爱温仁,四子却以非己生母,憎毁日积。穆姜母道益隆,四子省悟,自诣狱受刑,“县言之于郡,郡守表异其母,蠲免家徭,遣散四子,许以修革。” [1]列女传,沛郡桓鸾之女,丧夫失子,单身守寡,为防嫌疑,乃豫刑其耳以示贞顺,“沛相王吉上奏高行,显其门闾,号曰‘行义桓鳖” [1](列女传)。对于穆姜和桓鸾之女的彰表,旨在激励乡民自束,从而实现乡里教化。
推举品德高尚、志节清远者“复身”或“入仕”,也是一种奖励机制。惠帝四年“举民孝悌力田者,复其身。”当时的乡举里选,其主要依据就是乡里之誉。东汉时,蔡邕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义” [1](蔡邕传),结果蔡邕披推举入仕。冯豹“长好儒学,以《易》、《春秋》教于丽山下,乡里之语曰:‘道德彬彬冯仲文’。”结果冯豹被“举孝廉,拜尚书郎” [1] (冯豹传)。为了鼓励事孝,政府还将“举孝”也作为官吏进身的正途,有汉一代,举孝为官者,不下百人,这种政府行为,对儒家伦理在乡里的传播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乡举里选的基础是乡里之誉,只有在乡里享有隆誉,才有可能被乡举里选时推举出来,从而激励乡里民众以儒家伦理为律己原则,修身求誉,达到推行教化的目的。
在彰表楷模的同时,还对不良现象进行教育劝诫。元代村社的社长,对“或不务正业,或出入不时,或服用非常,或饮食过分,或费用无节,或无贫暴富,或安生下人,或结交游惰”者,有责任进行教谕,教而不改者,则再用大字粉刷其墙壁,上书其不务正业等不良厅为,直至知耻改过之后,方许毁去粉壁。这种村社的教化职能在维护封建统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乡约村规,自为约束。许多地区的乡里,都订有“乡约”,其内容多以教化为主。王守仁《南赣乡约》说:“孝父母,敬兄长,教训子孙,和顺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告诫,息讼罢争,讲信修睦,成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将道德教育寓于乡约村规之中,是中国古代乡里教化的重要形式。在乡村中的大族,还立有家规、族 规,其内容也多以封建伦理道德为主,同时还宣扬安贫乐道、明哲保身一类的处世哲学。
在族规中,也有一些积极的内容,如提倡节俭、守法、读书、尽忠报国等,有的还明文禁止酗酒、赌博、嫖娼、传阅淫书等,对淳化民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儒家伦理与乡里“教化”
在古典文献中的“教化”当指道德教育。汉初,在总结秦亡教训时,许多思想家归之为独任刑罚、教化不施。基于此,许多的思想家、政论家、教育家对“教化”作了精辟的阐述。
第一,教化为治国之大务。汉代思想家:无不把“教化”视为治国临民的首要条件,为他们所称道的西汉初年的“无为而治”,实际上就是一项大的教化工程。汉初君臣莫不祟尚无为,无为的核心就是不任刑威,以德化而治。陆贾在《新语・无为》中提出了尚宽舒、行中和的思想,旨在使民“渐渍于道德,被服于中和”,从而达到天下大治。他认为,只要实行德化,就可以实现人人尚德、处处有序的理想社会。可以说,汉初的社会稳定和经济恢复,正是德化代替任刑的必然结果。
汉武帝时,祟尚文治武功,以功利代替:无为,但对教化的重视并末减弱。时人董仲舒说:“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则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勾大务,立大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丁邑,渐民以仁,庠民以谊,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类也。”
(董仲舒传)此后,教化治国,渐成制度,并浸染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东 汉后期,吏治腐败,人心不古,政论家王符提出以教化匡世,他说:“人君之治,莫大于道,莫盛于德,莫美于教,奠神于化。” 他认为,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淳厚的民风,不是威刑所强,而是教化所致,“躬道德而敦慈爱,美教训而祟礼让,故使民无争心,而致刑措。” 与王符同时的仲长统也提出了“敦教学以移情性,表德行以厉风俗。”(仲长统传)虽然王符、仲长统的理论并没有改变汉末的混乱局面,但他们毕竟是看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
第二,德刑并用。强调教化并非是否定法制,而是合理地调配二者的关系。汉代在处理德与刑的关系时,一般遵循以德为主,辅之以刑的原则。汉初思想家陆贾倡导教化治国,他同时又承认“夫法令者,所以诛恶” (无为)将法令的诛恶功能视为教化劝善功能的补充形式。至汉武帝时。董仲舒更明确地提出“刑者德之辅” (身之义重于义)的论断,他认为治理社会应以德为主,“显德以示民” (身之义重十义),但仅靠德的教化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刑罚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从而确立了以德为主,辅之以刑的教化理论。
东汉政论家仲长 统也主张德主刑辅,他说:“德教者,人君之常任焉;而刑罚为之辅佐焉。” (仲长统传)他强调在德教的同时,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法制,“奸宄成群,非严刑峻法,则不能破其党,时势不同,所用之数亦宜异也。” (仲长统传)但是,在仲长统看来,使用刑罚只不过是德化的补充形式,其目的仍在于教化,“君子用法制而至于化,小人用法制而至于乱,均是一法制也,或以化之,或以乱之,行之不同也。” (仲长统传)使德主刑辅理论进一步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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