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榆林讯(记者 越奋刚)榆林民警李建强11年前因在办案中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这名民警必须被开除公职,并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然而,李建强如今仍在派出所工作,并且已经工作了三四年。
5月3日,接到读者反映,记者随即展开调查。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榆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1997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时任镇川派出所民警的李建强在一起审查盗窃摩托车案件中,与该所领导、民警等6人对该案一名嫌疑人黑海飞刑讯1个多小时。在刑讯中,他们轮番用拳脚、警棒在黑的臀部、大腿部、腰部殴打,导致黑海飞死亡。事发后,6人又订立了攻守同盟,还搬来门板伪造了黑海飞翻墙逃跑被门板压死的假象。随后,6人一起连夜畏罪潜逃。1999年11月25日,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建强等6名被告人在侦查案件中以刑讯逼供的手段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判处李建强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4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陕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维持了这一原判。
当日下午,掌握了李建强被判处过5年有期徒刑的事实后,记者赶到榆阳公安分局古塔派出所了解情况。一名自称在该所工作了两年的女民警告诉记者,她来所之前,李建强就在该所上班。同时,她还说,早晨李建强还来过所里。记者进一步调查,与派出所相邻的邮政所的一名工作人员说,他在邮政所工作已经10多年了对派出所的工作很熟悉,李建强在派出所工作已有三四年时间了。
李建强是不是正式民警?他又是怎么重新进入公安队伍的?本报将继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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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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