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年9月4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范围:西安城六区;
方式:办理房产证时领取
■补贴购房者
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1.5%享受政府财政补贴!9月4日,西安市政府出台《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从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分1.5%、1%、0.5%三个等级
《意见》规定,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或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的,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1.5%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1%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的,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0.5%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此项财政补贴政策,适用于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含四个开发区),其他区县参照执行。
记者从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了解到,对于购房者的财政补贴,将在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时领取。
购经适房标准以人均收入为准
《意见》对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收入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原标准是全年家庭总收入不超过33200元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该政策不是很合理,对人口较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不公平。因此,《意见》提出将收入标准调整为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即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对于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将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使用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集中安置。
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购房补贴一览表(以上半年均价4340元/平方米为例)
面积 财政补贴比例(购房款总额) 补贴金额(人民币:元)
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 1.5% 5859
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 1% 3906-6249.6
144平方米以上 0.5% 3124.8
■补贴房地产企业
配套费减免每平方米最多35元
对于尚未缴纳城建配套费和劳保统筹基金的开发项目,经开发企业申请并承诺缴纳期限和逾期缴纳责任,经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后,可延期到商品房预售开始以后缴纳。
对于普通商品房项目,在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150元/平方米基础上减免35元/平方米。经发改委、建设、国土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25元/平方米;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5元/平方米。在经批准的延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
下一页:5亿补贴是咋算的 政策出台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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